2008年1月24日 星期四

假釋之要件

假釋既係再受刑人刑期未屆滿前.暫時予以附條件之釋放.
為避免受到不當之干預.並張顯假釋乃配合累進處遇制度
之精神.以鼓勵受刑人積極向上為目的.

實質之要件:
1.須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.

{1}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.應速報請
假釋.除非有特殊狀況.如違反紀律被扣分等.

{2}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.而合於法定假釋之
規定者.得報假釋.

2.悛悔向上:有悔悟之情.有更生意願.無再犯之虞.
無社會之反感.

{1}一般受刑人:最近三個月內教化.作業.操行各項
分數.均應在三分以上.

{2}少年受刑人:最近三個月內教化分數應在四分以上.
操行分數應在三分以上.作業分數應在二分以上.

ps:所稱最近三個月.指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通過之月
   {當月不算}倒數之最近連續三個月.


形式之要件:
1須受徒刑之執行:包括無期及有期徒刑.死刑.拘役.
罰金.易服勞役者不適用.

2徒刑之執行.須逾法定期間:

{1}一般受刑人: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.有期徒刑逾
二分之一.累犯逾三分之二.由監獄報請法務部.得許
假釋出獄.

{2}少年受刑人:無期徒刑之執行逾七年.有期徒刑
逾三分之一.

{3}有期徒刑之執行已滿六個月.

程序之要件:

1需經假釋委員會決議.報請法務部核准.

2報請假釋時.應附具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
記錄及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.
ps:應附具曾受輔導或治療之記錄及個案自我控制再
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.

悛悔記錄:如個別教悔記錄.獎懲表.成績計分
總表等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