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1月24日 星期四

假釋之要件

假釋既係再受刑人刑期未屆滿前.暫時予以附條件之釋放.
為避免受到不當之干預.並張顯假釋乃配合累進處遇制度
之精神.以鼓勵受刑人積極向上為目的.

實質之要件:
1.須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.

{1}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.應速報請
假釋.除非有特殊狀況.如違反紀律被扣分等.

{2}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.而合於法定假釋之
規定者.得報假釋.

2.悛悔向上:有悔悟之情.有更生意願.無再犯之虞.
無社會之反感.

{1}一般受刑人:最近三個月內教化.作業.操行各項
分數.均應在三分以上.

{2}少年受刑人:最近三個月內教化分數應在四分以上.
操行分數應在三分以上.作業分數應在二分以上.

ps:所稱最近三個月.指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通過之月
   {當月不算}倒數之最近連續三個月.


形式之要件:
1須受徒刑之執行:包括無期及有期徒刑.死刑.拘役.
罰金.易服勞役者不適用.

2徒刑之執行.須逾法定期間:

{1}一般受刑人: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.有期徒刑逾
二分之一.累犯逾三分之二.由監獄報請法務部.得許
假釋出獄.

{2}少年受刑人:無期徒刑之執行逾七年.有期徒刑
逾三分之一.

{3}有期徒刑之執行已滿六個月.

程序之要件:

1需經假釋委員會決議.報請法務部核准.

2報請假釋時.應附具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
記錄及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.
ps:應附具曾受輔導或治療之記錄及個案自我控制再
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.

悛悔記錄:如個別教悔記錄.獎懲表.成績計分
總表等.

2008年1月23日 星期三

監獄行刑的目的

徒刑.拘役之執行.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.
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.
 
消極目的:剝奪受刑人自由.使其與社會暫時隔離.
 
積極目的:依處遇個別化原則.選擇適當的處遇措施
矯治受刑人.使受刑人主觀上真正改悔向上.客觀上
適應社會生活.
     
〔1〕改悔向上:指運用教誨.教育及各種矯正技術.
變化受刑 人氣質.使其有悔悟之情.有更生之 意願.
無再犯之虞.無社會之反感.
       
〔2〕適於社會生活:只刑期期間運用各種科學技術輔
助受刑人出 監後.有適當職業 (少年受刑人能就 學.
有謀生技能.有固定居所.無不良社會關感 .而在自由
社會合諧適應現實生活.

〔3〕改悔向上與適於社會生活之關係:
            
1:改悔向上.為受刑人內在道德認知之提升.屬
行為之自我管理.控制層面.適於社會生活. 為群
己關係之調合.屬環境互動層面.
              
2:故{適於社會生活}為{改悔向上}之實現.
{改悔向上}為{適於社會生活}之內在動力.必
有內在動力而後其效用可期.必有一欲實現之目
標.內在動力之培養始有一明確之基準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