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8月5日 星期二

受刑人之家屬得否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入監

1.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:
[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,得加限制;
其經許可者,得逕交本人。]
2.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:
[送予受刑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;應予以檢查。其
種類與數量依下列規定限定之:
(1)飲食:以食品罐頭、糖果蛋糕、菜餚、水果為限
,每次不得逾兩公斤。但有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
禁物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,不許送入。
(2)必需物品:被、毯、床單、枕頭、鞋襪、毛巾及
筆等,每次各以一件為限,破損不堪使用時,
準再送入。肥皂、牙膏、牙刷、墨汁及墨水等,
每次各以三件為限。信封每次五十個、信紙一百
之張、草紙兩包。圖書雜誌每次三本、報紙每天
一份。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
。圖書雜誌及報紙內容有礙於受刑人之改過遷善
者,亦不許送入。]
3.細則第八十五條:
[准許送入與受刑人之飲食、物品或依本法沒入或廢
棄之財物,應設簿登記。]
4.本法第七十條:
[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,或送入人之姓名、居住不
明或為受刑人所拒絕收受者,應退回之;無法退回者
,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。經檢查發現
私自持有財物,由監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。]